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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“喊”不可的冤案?

2000-08-08 来源:光明日报 马达 我有话说

今年3月的《中华工商时报》连续报道了温州市“汽车大王”陈德林喊冤一案。当地公安部门自行为其设定“罪名”,并拒不返还其被扣押的财产100多万元。此案从1997年拖至1999年,直到陈德林的喊冤材料引起了温州市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重视,才下发了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》。同样,一起黑龙江农民刘凤海被刑讯逼供致死案,使得刘家兄弟四处喊冤,直到引起省人大常委的高度重视,才于5年之后的2000年1月将主要责任人逮捕归案。

依法办案是执法机关的神圣职责。但为什么一些案件在法律机构内部无法解决,必须要含冤者喊到别处去,借助外力讨回公道?有关的执法机关又能负什么责任呢?这样的情况多了,一些群众认为“官”大就能解决问题,便绕过司法机关去找“官”,找政协、找人大。这样案件再从上至下重新进入执法部门,这既浪费了含冤者的时间、金钱,增加了他们的痛苦,也分散了其他部门领导的精力。这样执法,这样伸冤,依法治国何时方能实现?

执法部门实施错案追究制已有相当长的时候了,也收到了突出的成效。然而,在司法部门内部解决、消灭冤案是不是真的为时不远了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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